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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债务抵销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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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为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之间可能可以进行债务抵销,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一、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合法方式是什么

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合法方式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签字认可。因此,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以减少诉讼纠纷。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通知书没人收该怎么办

债权转让通知书没人收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消除,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因此有必要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人有义务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由于债权转让通知必须实际送达债务人,并且必须确定债务人已经收到,因此在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三、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吗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变为受让人和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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