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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后如何使用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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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币后使用应按使用假币罪处罚,而非伪造罪。盗窃假币后使用,若真币较多可按盗窃罪处理,否则按使用假币罪处理。若盗窃、抢劫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将假币误认为真币盗窃、抢劫,应按盗窃、抢劫罪处理。持有盗窃、抢劫的假币,可视为未遂盗窃、抢劫罪。伪造行为吸收进使用行为,需从一重罪立案。伪造假币一般构成伪造罪,使用假币一般构成使用假币罪,但会从一重罪实际处罚。

法律分析

一、伪造假币后使用该怎么处罚

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二、盗窃假币后使用怎么处罚

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劫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强多,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一般研制,盗窃假币,数额较大的,不按盗窃罪处理。因为假币不存在价值计算问题。如果把假币误认为是真货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则发生不能犯未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持有盗窃、抢夺的假币,应如何认定?如果从莅临的一致性处罚,则应认定为盗窃或抢夺罪(未遂)。因为这种情况就像盗窃、抢夺而窝藏一样,是一种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过,司法实践可能不采纳此种方法。如果是使用假币,我们主张按牵连犯处理。

要是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假币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一般会认定构成伪造假币罪。但在伪造假币后使用的,那么此前的伪造行为就吸收进了使用行为里面,此时只能定为使用假币罪,但会从一重罪进行实际的处罚。

结语

对于伪造假币后使用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罚。在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情况下,持有行为失去意义,成为伪造货币罪的组成部分。对于使用假币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但我们倾向于将其视为牵连犯罪进行处理。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情况更为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假币夹杂在盗窃、抢夺的货币中,且真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则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总之,伪造假币后的使用行为应从一重罪的角度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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