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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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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如下:

首先,当事人提供证据,原告向人民提起诉讼或者被告提起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其在合理时间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在证据交换、询问和调查过程中,或者在申诉、答辩、代理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经法官解释、质证后仍未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承认该事实。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明确拒绝诉讼代理人到场的,不视为承认。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一个或几个共同诉讼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自认不发生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解释、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承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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