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
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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