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之后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时间规定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怎么算立案
一般情况下,机关下发“立案通知书”时,即算立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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