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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转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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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伪造债务、出具虚言、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以及威逼胁迫等行为比较普遍。这些行为包括转移财产、虚开、大肆消费、私自卖房、增加经营成本、单方转移共有财产、贪污、走私、偷税、告重婚罪和找“第三者”麻烦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夫妻间的信任,还可能导致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在我们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伪造债务和弄虚作假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虚列开支、出具虚言等。比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借条,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作言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比如,伙同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

2、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

当走到离婚的地步,靠当事人自觉主动的将财产和盘分割是不现实的。当事人不仅不择手段获取另一方财产的信息,而且还运用大量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其方式主要有:

(1)转移财产,进行隐匿。比如,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

(2)虚开,冲抵开支。比如,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开至三千,以解释财产去向;

(3)大肆消费,挥霍财产。进入消费的场所,或购置高档自用物品,以便谋利

(4)私自卖房,谋求利益。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掌握钱款的主动;

(5)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或做假帐,证明生意亏损负债。对于夫妻自开公司或夫妻一方做做生意的案例,此种手段较为普遍;

(6)单方转移共有财产,如,私自将共有的红木家具、电器拉走等。

3、威逼胁迫,暴力要挟

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不惜“鱼死网破”,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比如,贪污、走私、偷税、告重婚罪等。再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另外,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手段,迫使对方屈服。比如,找“第三者”麻烦,以对方性命或家人性命相威胁,如果不答应条件,扬言要采取过激行动等。

结语

离婚案件中,伪造债务、出具虚言、隐匿财产和威逼胁迫等行为比较普遍。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夫妻间的信任,还可能导致夫妻间的感情破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维护夫妻间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行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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