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对被上诉人桂焕厚提交证据《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有限公司未承建过国际社区8号地块项目,且被上诉人向原审提交的《结算单》中“陈”的签字也与上诉人向原审提交的《租赁合同》中“陈”的签字不符,因上述证据系被上诉人在20xx年9月13日开庭时才提交原件予上诉人质证,上诉人在质证过程中凭肉眼上观察系看出上述两处书写的“陈”三字不是同一人书写,该两份证据系本案主要证据,若其中一份系伪造或存在虚假,则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为使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以及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对被上诉人桂焕厚提交贵院的《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